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根据《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和《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条件、入会程序、会员权利、会员义务等,参照《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入会会员单位经过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即获得本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五条 本会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会员及理事增补及缴费工作,会费以自然年度缴纳,即当年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初次入会仅可作为普通会员单位,当年不可申请为理事及以上职务,次年可在理事名额尚有富余的情况下申请理事及以上职务,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进行增补。
第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为协会负责人,需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具备服务行业的公益意识,为行业建言献策,积极参与协会各类会议及活动,按届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如需申请副会长,需先成为理事单位,一年后在副会长名额尚有富余的情况下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进行增补。
第八条 会员单位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协会负责人单位2次不参加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大会等相关会议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为一次性缴纳一届会费的会员单位免费制作牌匾,会员单位可于缴纳会费后向本会秘书处申请制作。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 2019年 11 月 29 日福建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