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号)要求,2016年拟在全省创建50个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为了有效地推进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家政服务单位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引导家政服务员持诚信卡上岗,为家政服务职业化建设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省级家政诚信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家政服务单位日常业务信息化管理,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二、项目申报(6-7月)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1年以上(2015年5月31日前注册)的家政服务单位,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等家政服务;申报创建的示范性服务站应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
2.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竞争优势,年推荐上岗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人数达100人以上,营业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
3.坚持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岗中技能培训;
4.管理规范有序,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签订服务合同,并建立回访制度;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必须有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人员);
5.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6.家政基础较薄弱地市经省示范性服务站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降低申报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单位在同一地市最多可申报1个服务站。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彩印图片;
3.推荐上岗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名册复印件及2015年度营业情况证明;
4.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材料;
5.管理制度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本地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单位的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要结合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任务分配计划数(附件3),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单位,承担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创建任务(创建单位申报数最高可按计划数上浮30%)。
2.各地市创建单位审核情况报告(含创建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创建(8-10月中旬)
(一)各地市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单位按照《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附件2)的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二)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管理人员开展创建活动专项培训;示范性服务站创建单位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岗前、岗中职业技能培训。
(三)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民政、妇联等部门对本地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创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确保在10月中旬前完成创建任务。
四、项目认定(10月下旬-12月)
(一)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领导小组按照示范性服务站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市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单位的创建情况,对各地市报送的创建单位进行验收挂牌,并向社会宣传。
(二)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所需资金由创建单位自主承担,创建达标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不含厦门)5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厦门市示范性服务站奖励可参照省级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领导小组,省商务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妇联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附件4),全面指导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创建活动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创建和验收等工作,对示范性服务站创建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省人社厅负责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省财政厅负责示范性服务站创建活动经费保障。省民政厅、妇联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对本地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创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情况材料。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市创建活动进行抽查。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单位申报表
2.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
3.福建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任务分配计划表
4.福建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领导小组名单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