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质监局、妇联、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妇工委,有关产业(系统)工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号)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培育引进品牌家政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促进中小型家政企业做专做精做深,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多样化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引进企业主体
鼓励和支持各地引进国内外家政品牌企业。对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注册、经营满一年且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品牌企业,予以营业额适当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工商局
二、培育壮大品牌企业
(一)鼓励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企业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促进建立相对稳定的用工关系。对为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老区、苏区的员工购买家政综合险等商业保险的家政企业,给予保费40%的补助。
(二)支持家政品牌企业扩大规模、连锁经营。对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新增门店3家以上(含3家)的家政品牌企业,给予每家新增门店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
三、加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规范化建设
省商务厅、质监局、行业协会、企业和相关专业机构要形成合力,加快制订适合我省家政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对被认定列入国家或省级行业家政服务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给予奖励。支持各地质监部门、商务部门组织家政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已出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选择基础性好、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以贯彻落实相关标准(规范)为重点的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按照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办法,组织开展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商务厅
四、提升家政服务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鼓励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加强与院校、医疗机构等合作,吸纳院校培养的家政专业人才,把家政从业人员输送到院校、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和技能培训。对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新增10名以上(含10名)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家政服务员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家政行业协会(或社会
组织)、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家政服务管理人员和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安全等培训,不断提升家政服务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社厅、财政厅
五、开展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活动
支持开展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活动。在2016年以来连续两年创建90个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基础上,2018年继续开展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创建工作,并落实对每家示范性服务站给予每年5万元、连续不超过三年的补助政策。组织开展明星示范性家政服务站评选工作,授予10家管理科学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优质的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明星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称号,并另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人社厅、妇联
六、推进“互联网+家政”
(一)支持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公益性的家政服务供需和兼具家政从业人员、家政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共平台,主动链接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补助。
(二)鼓励省内家政企业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创新一批“互联网+”供给模式,实现线上电商、微商和线下实体家政企业的融合发展。对年经营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网上交易额占总交易额2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财政厅
七、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执法
(一)鼓励各设区市在建立健全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基础上,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及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纳入全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
(二)鼓励家政品牌企业实行员工制、家政中小企业实行准员工制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家政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严厉查处家政服务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引导各级政府、社会媒体和个人家庭广泛参与家政相关活动,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作用。支持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举办家政服务节、家政服务业诚信企业评选、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明星评选等活动,对举办活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新闻办,人社厅、总工会、妇联
九、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并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含居家养老)的家政企业,其认定标准为:①工商营业执照中明确具有经营家政服务的;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的。
(二)对“品牌企业”认定,国内以2015年国家人社部公布认定的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为准。对“企业年经营规模”认定,以每年委托的专项审计确认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流水量为准,但不包含商业保洁、学生托管、搬家服务等业务流水量。对“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认定,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发票及员工银行工资流水凭证为准。对新增门店使用面积按照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标准要求认定(25平方米以上)。本措施明确的“员工”是指,从事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含居家养老)的服务员。本措施明确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对象,不得重复认领享受;单个企业享受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当年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三年,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措施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相关奖励补助政策可以叠加。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总工会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